- 共享停車位未超過限定時數者,得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捐機關進一步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對於主建物依法應附設之停車空間,一併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但是停車位如有出租或營業情形時,就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因此,為鼓勵所有權人將自有自用停車位於閒置時間,透過網際網路媒合服務平台提供停車空間,財政部令釋,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且提供共享之停車位每年共享時數不超過2,880小時者,可繼續適用原稅率,超過2,880小時,則當年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該處也強調,為簡政便民,共享停車位之核課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依媒合服務平台業者定期提供資料辦理,免由納稅義務人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申請適用特別稅率、申報適用原因事實消滅情事。